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推进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电费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规定,现将我省临时接电费和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临时接电费
按照国家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接电费。
二、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价格政策
(一)价格减免政策
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暂免收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随着我省电力市场化改革逐步推进,探索取消系统备用费,以市场化机制代替。
(二)申报流程
相关企业应向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有关材料。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当地电网企业对项目工艺流程、资源利用类型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审定后,函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相关企业名单和执行时间。
(三) 企业申报材料
1.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并网调度协议、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2015年前已经取得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综合利用产品(发电机组)认定名单文件。
3.2015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取消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已经办理余热、余压、余气相关退税的企业,提供《税务资格备案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近期)。
4.其他证明材料。
三、其他事项
(一)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暂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我省电力体制改革进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减免政策。
(二)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自备电厂运行管理规定。对安全生产不合规,能效、环保指标不达标,未按期开展改造升级等工作的,省物价局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核实自备电厂工艺流程和资源利用类型,严格执行有关减免政策。
(三)有关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企业减免申请,做到“甄别一批、上报一批、落实一批”,确保电价政策及时执行到位。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要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山东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15日
来源:山东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