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要求,严格铝土矿资源配置并建立年度开采总量调控制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调控作用,做好我区铝土矿资源配置,强化铝土矿开采总量控制,促进铝土矿资源高效可持续利用,实现铝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铝土矿资源配置,促进铝产业延链补链强链
(一)配置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配置。铝土矿资源配置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管控要求及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矿业权管理等有关规定。
2.坚持有序分类配置。根据资源勘查进度、已有矿山企业资源保有情况、延链补链强链情况,充分考虑矿石类型、矿体分布与已有矿业权空间关系等因素,选择差异性方式,有序配置资源。
3.坚持产业链延伸优先。鼓励企业在区内对铝土矿进行精深加工,保障产业链较完善的精深加工企业对铝土矿资源的需求。
4.坚持技术经济优先。在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未经充分论证前,除必须与堆积型铝土矿一同开采外,不得出让新的沉积型铝土矿采矿权。鼓励企业加强低品位堆积型铝土矿和沉积型铝土矿选冶技术攻关。
(二)配置方式。
1.协议出让。以下情形可以协议方式出让:(1)已设铝土矿采矿权范围内未进行有偿处置及其平面范围内深部或上部的铝土矿资源;(2)已设铝土矿采矿权范围之外不宜单独设立矿业权的周边零星分散铝土矿资源;(3)已设铝土矿采矿权周边无其他采矿权且沿设计开采矿体倾向和走向延伸的周边非零星铝土矿资源;(4)同一主体相邻铝土矿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铝土矿资源;(5)因生态环境保护、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在办理铝土矿探矿权转采矿权或采矿权延续时被扣减,现已符合相关管控要求的铝土矿资源。
上述情形由采矿权人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等部门和资源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后,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按程序办理出让登记。
2.招标出让。符合出让条件且能单独设立采矿权的铝土矿资源,可以招标方式出让。以招标方式出让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等部门编制矿业权出让方案,征求资源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综合考虑区内铝产业链延伸、选冶技术先进性、境外资源利用情况、资源就近利用、赤泥综合利用等因素确定评标标准,结合投标企业铝土矿资源保有量、报价等制定招标文件开展招标工作。
3.挂牌出让。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采矿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不同主体相邻铝土矿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铝土矿资源,可采取挂牌方式配置给其中之一主体。以挂牌方式出让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编制矿业权出让方案,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林业局等部门和资源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挂牌出让。
(三)合同管理。
铝土矿矿业权出让后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与受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约定受让人在区内延链补链强链、氧化铝及电解铝就地转化等要求,并明确矿业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等部门以及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对企业履行合同约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实行年度开采总量调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调控原则。
1.总量控制。全区铝土矿年度开采总量不得超过全区已有采矿权设计年度生产规模之和,各铝土矿矿山年度开采总量不得超过设计年度生产规模。
2.集约节约。根据全区开采总量调控情况科学确定新设铝土矿采矿权的设计年度生产规模;鼓励企业利用先进适用的采选冶技术,加强采选冶技术攻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鼓励进口。鼓励企业利用境外铝土矿资源,对使用进口铝土矿资源的企业在开采总量指标分配上予以倾斜支持。
(二)调控程序。
1.企业申请。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需求情况、上一年度开采指标执行情况及境外铝土矿利用情况等因素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所在地设区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本年度铝土矿开采量。
2.市级审核。有关设区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企业的申请,结合其采矿权年度生产规模和铝土矿资源禀赋、矿山开发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电解铝和铝加工生产能力、氧化铝就地转化率及利用进口铝土矿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开采指标,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每年2月底前将各企业的年度开采指标建议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3.自治区下达。对有关设区市上报的企业年度开采指标建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形成全区铝土矿年度开采总量指标方案,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有关设区市及各相关企业。
4.监督检查。有关设区市自然资源局根据自治区下达的企业年度开采指标,与各相关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各有关企业于每季度前5日、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所在地设区市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送上一季度、上一年度的开采指标执行情况。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林业、税务等部门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对各企业开采指标执行情况定期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超指标生产的企业按照责任书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开采指标。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铝土矿资源配置和开采总量调控是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铝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区铝产业从中低端向中高端、从原材料向新材料、从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迈进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有关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铝土矿资源配置和开采总量调控工作有效落实。
(二)加强沟通协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要与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好铝土矿资源配置和开采总量调控机制。涉及以招标方式出让铝土矿矿业权的,出让方案中评分标准由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确定(评分标准见附件),并派代表参与评标工作。
(三)强化纪律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及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资源配置及总量调控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铝土矿矿业权招标出让综合评分参考标准
序号 | 评标因素 | 分值 | 评标标准建议 | 责任单位 | 备注 |
1 | 铝产业链延伸 | 20-30分 | 考量单位资源铝产业产值大小和区内氧化铝就地转化率。 | 具体评分标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 | |
2 | 选冶技术先进性 | 10-20分 | 考量企业利用低品位堆积型和沉积型铝土矿的技术先进性。 | 具体评分标准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 | |
3 | 境外资源利用情况 | 10-20分 | 以企业利用境外资源与企业年消耗资源的比例进行考量。 | 具体评分标准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 | |
4 | 资源就近利用 | 10-20分 | 以参与投标企业氧化铝厂与拟出让铝土矿采矿权行政隶属关系或运输距离进行考量。 | 具体评分标准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确定 | |
5 | 投标报价 | 10-20分 | 考量参与投标企业的有效报价。 | 具体评分标准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确定 | |
6 | 赤泥综合利用 | 1-5分 | 考量参与投标企业的赤泥综合利用率。 | 具体评分标准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确定 | |
7 | 总量指标执行情况 | 5-10分 | 考量参与投标企业上年开采指标的执行情况。 | 具体评分标准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 | |
8 | 资源保障年限 | 5-10分 | 考量参与投标企业在区内已有资源生产保障服务年限情况。 | 具体评分标准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确定 |
注:矿业权出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