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立中锦山合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广州立中锦山合金有限公司高端铝合金新材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州立中锦山合金有限公司高端铝合金新材料扩建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仙宁路498号。项目原有建设内容已取得批复意见(增环评〔2013〕78号、穗环管影(增)〔2024〕7号)。本次扩建内容:在原有项目铝合金锭ADC生产车间新增1台20吨合金炉,同时配套两条合金锭铸造线和一套自动码垛机器人等相关生产设施,年产高端铝合金锭1.32万吨,生产工艺与现有项目ADC铝合金锭生产基本一致。
《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金属熔炼(化)生产过程燃气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氟化物和氯化氢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氨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颗粒物、氟化物和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压铸厂房外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氨和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扩建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执行扩建项目执行排放标准与现有项目执行排放标准的较严值。
(二)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无生产废水排放。原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固体废物的贮存、堆放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六)加强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按规定做好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七)项目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如涉及规划、水务、消防等其他部门许可事项的,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