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西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更新时间:2018年4月1日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0.3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23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9分钱)。
3.核工业铀扩散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降低1.7分钱执行;抗灾救灾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一、惠民政策
(一)对低收入家庭用电补贴。《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区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2]135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关于完善我区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842号)规定,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牧区“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5度免费用电基数,采取“先征后返”。
(二)分散式的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2018-2019年供热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蒙西地区清洁供暖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560号)规定,电采暖电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时段10个小时(8:00—18:00),谷时段14个小时(18:00—次日8:00)。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3元,即0.445元/千瓦时(不满1kv)0.435元/千瓦时(1—10kv);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3元,即0.285元/千瓦时(不满1kv)0.275元/千瓦时(1—10kv)。
(三)公寓用电。《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蒙西地区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474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公寓式房屋按照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能够认定为商业用电的用户,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温馨提示:实行电采暖单独电价政策用户必须进行电表分离,单独计价。用户可自愿选择保留原政策或执行新政策。
二、扶持相关领域发展政策
(一)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制度。
1、学校用电。《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2007年10月1日起,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价格按居民用电价格执行。
2、社会福利机构用电。《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关于社会福利机构用电价格的批复》(内发改价字[2010]2921号)规定:2011年1月1日起,取得自治区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证书的社会福利机构用电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3、居委会和社区用电。《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社区委员会工作用房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热、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1]1704号)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全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4、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1]1817号)规定:2011年7月15日起对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5、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关于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批复》(内发改价字[2014]1158号)规定:2013年5月24日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常驻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6、物业公共用房用电。《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029号)规定:2014年7月23日起,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用房、公厕及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公共照明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电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电除外。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所产生的用电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7、养老服务机构。《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明确我区养老机构水暖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5]446号)规定:2015年4月17日起,对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各类性质养老服务机构,下同)的用电按照居民类价格标准执行。具体明确为: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执行。
8、电动汽车充换电价格。《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蒙西地区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474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没有进入电力市场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220KV大工业目录电价。其他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电“合表户”价格执行。
9、公厕、社区康复中心、烈士陵园、公墓用电。《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蒙西地区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474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用电价格按照居民合表户用电电价标准执行。
10、其他。《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蒙西地区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474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牧区村委会(嘎查)办公用电及其附属的非经营公益性的文体活动场所用电,小区物业办公用电,住宅小区(村庄)内的公共场所等非经营性用电,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用电(指用房及公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公共照明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电),地源热泵(按照用户类别执行相应类别电价,由管理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管网图纸、面积分摊、分类收费汇总情况为依据,供给居民使用的执行居民合表户电价,供给其他用户的按用户类别对应执行)、住宅小区终端换热站(按照热力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管网图纸、面积分摊、分类收费汇总情况为依据区分居民与其他用电,提比提量计收电量电费)、住宅小区终端用水加压水泵(按照水务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管网图纸、供水量分摊、分类收费汇总情况为依据区分居民与其他用电,提比提量计收电量电费),居民太阳能辅助采暖及住宅小区其他集中供暖设施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用电、救助站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用电价格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执行。
11、《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蒙西地区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474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100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居民合表户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二)电采暖用电政策(2018-2019年供热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蒙西地区清洁供暖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560号)规定,电采暖电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时段10个小时(8:00—18:00),谷时段14个小时(18:00—次日8:00)。
1、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3元,即0.445元/千瓦时(不满1kv)0.435元/千瓦时(1—10kv);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3元,即0.285元/千瓦时(不满1kv)0.275元/千瓦时(1—10kv)。
2、蓄热式电锅炉、地源热泵等集中式电采暖用户。峰时段用电价格在现行实际对应用电分类及电价水平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3元,谷时段用电价格在现行实际对应用电分类及电价水平基础每千瓦时降低0.13元。具体电价按照用电类别和线路等级计算。
3、鼓励电蓄热、储能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电力交易。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采暖用电,峰时段执行相应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谷时段输配电价按照峰时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
4、农村牧区以村(嘎查)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等方式改造使用电采暖或地源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与分散式居民用户电采暖执行相同的电价政策。
温馨提示:实行电采暖单独电价政策用户必须进行电表分离,单独计价。用户可自愿选择保留原政策或执行新政策。
(三)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蒙西地区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474号)规定以下用电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1、两部制电价基本电价政策。
⑴自备机组用网电量基本电价。自备机组正常期间用网电量基本电费按所对应的容量和时间收取。当自备机组因故障或计划检修,整台机组停运时,用户当月购网电量基本电费,按照前三个月购网电量部分平均基本电费乘以当月购网电量执行。
⑵停产和半停产企业基本电价。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对于信誉较好的停产和半停产企业,在办理减容、暂停业务时,不受时限限制,企业在减容、暂停期间,免征该部分基本电费。停产和半停产企业在恢复启动期间,由于用电负荷波动较大,收取基本电费时,按用电企业正常生产时平均基本电费标准执行。对于装接容量在1万千伏安及以上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停产企业,重新启动期间执行正常生产的目录电价,基本电费按照实际最大需量收取,期限为三个月。
⑶企业调试期、试生产期及分期投产电价。装接容量在1万千伏安及以上的企业调试期可选择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或大工业电价,且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调试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对于生产工艺复杂需延长调试期的企业,经自治区相关部门认定,可最多延长三个月。调试期结束后,视为试生产期,基本电费全部按实际最大需量收取,且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试生产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期间如负荷率超过50%,视为正式生产,对于分期投产的大型企业,需具备分表计量,后续负荷生产调试期及试生产期电价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⑷国家批准的重点项目用于实验、测试的电价。此类实验、测试用电负荷,应分表计量,按实际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价。
⑸其他。大工业用户若有单独变压器专供非生产用电负荷,且可以分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用电性质执行单一制电价。非生产用电不能分开变压器单独供电的,按全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非生产用电按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电价。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在分别计算最大需量时,如因电网公司造成用户倒用线路而增大的最大需量,其增大部分可在计算用户当月最大需量时合理扣除,若为用户自身原因造成的,由用户承担。
2、战略性新兴特色优势产业用电价格。对具有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稀土新材料(主要包括稀土磁性材料、储氢材料、发光材料、抛光材料、特种合金等生产及应用)、硅材料(主要包括多晶硅、单晶硅、碳化硅等)、石墨新材料(主要包括石墨烯、核石墨、电池材料、柔性石墨、高导热石墨及其应用等)、纳米新材料(主要包括纳米二氧化硅、纳米二氧化锰及系列产品)、先进复合材料(主要包括树脂基、金属基、陶瓷基复合材料、工程塑料、特种橡胶、高性能有机硅聚合物、碳纤维等特种材料等)、蓝宝石、光伏产业(太阳能电池组件、薄膜电池、风积沙制太阳能光伏玻璃等产品)、陶瓷、化成箔等行业用电价格按照大工业子目录电价执行,用电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下的执行110KV电度电价,220KV及以上的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基本电费折算3.39分,减免留给电网公司的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在此基础上,用户可继续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3、云计算产业用电价格。对已经投入运行的云计算企业,取消标准机架和服务器数量的限制,用电价格按照220KV及以上大工业子目录电价执行,基本电费折算3.39分,减免留给电网公司的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在此基础上,用户可继续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4、秸秆初加工、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治设施用电价格。对秸秆初加工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5、冷链物流用电价格。冷链物流冷库和配备单独房间或大型空间且可分表计量的冷库用电用户,未达到大工业用电条件时,执行优惠后的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即各电压等级电度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5元;达到大工业用电条件(用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执行大工业电价或优惠后的一般工商业价格。冷链物流冷库用电达到大工业用电条件的用户,不论选择执行大工业电价还是优惠后的一般工商业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标准按照实际用电性质执行。
6、新能源场站功率因素电价政策。考虑到新能源(风电、光伏电站)运行特性,对并入电网的新能源场站不执行功率因素调整电费。
7、公用电厂向电网购买的生产用电,其价格执行大工业电度电价标准,不收取基本电费。
8、当遇到政策性电价调整时,因调整时间差异,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不再追溯。